司法考试买卖合同中的三大核心考点
费,这时,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,所有权即转移给买方,风险也自然由卖方承担。观念交付分为简易交付(规定在合同法第140条)、拟制交付、指示交付、占有交付。后两种考的可能性小,简易交付一般会结合试用合同来考,比如甲向买乙的电脑,约定先适用7天,7天后甲为作出表示,视为同意,这里一般考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。拟制交付比较简单,最明显的是提单,提单具有物权的效力,转让提单即会发生物权转让的效力。而且这里要注意,合同的133条规定,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,这里的约定只适用于动产,不动产是法定的,而当时约定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,我们在下面详细看一下这项制度。
?(2)约定优先:所有权保留。例如:甲卖牛给乙,价款3000元,约定乙付款1200元,6月1日将牛牵走,9月1日再补足余款,同时转移牛的所有权,这种情况类似于乙这时为甲提供了一个担保,而这个担保是以这头牛来做担保的,如果乙到期不能支付余下的货款,则甲可以不转移这头牛的所有权。这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,它的实质是,交付在先,所有权转移在后,具体什么时候转移所有权,由当事人自行约定,给当事人一种物权保护。所有权保留是所有权转移中的例外,在风险转移和孳息的占有上也不同于其他动产和不动产。下面我们将风险转移和孳息占有的情形简单的列出来,他们与所有权转移由密切的联系,明白了所有权转移的原则,就会很好理解风险转移及孳息占有的情形。
?二、风险转移
?1、一般原则:
?(1)、在买卖合同等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
?(2)、在其他场合中采用所有权主义
?(3)、在路货合同中采用合同成立主义(规定在合同法144条,路货合同即在途货物买卖)
?2、例外:
?(1)、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采交付主义
?(2)、房地产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依登记原则,风险转移采交付主义
?三、孳息占有
?1、一般原则:
?(1)、在所有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,孳息归用益物权人。
?(2)、在买卖场合中,孳息采用交付主义。
?(3)、在其他合同中,采所有权主义。
?2、例外:
?(1)、所有权保留买卖中,采交付主义。(合同法163条)
?(2)、不动产买卖中,采交付主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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